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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胡杨教育基金会章程
来源: | 作者:胡杨基金 | 发布时间: 2020-08-26 | 567 次浏览 | 分享到:

湖南胡杨教育基金会章程

(2019年7月26日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湖南胡杨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秉承胡杨林坚忍不拔、生生不息的精神,对家乡品学兼优家境贫困的学生进行资助,对具有培养潜力的优秀学子和忠于教育事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校长、教师进行奖励,砥砺他们自强不息、百折不挠、奋发向上、勇往直前的意志品质,为繁荣教育事业,弘扬湖湘文化、致力强国兴邦添砖加瓦。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社会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益阳市桃花仑西路68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对品学兼优、家境贫困的学生进行资助;

(二)对具有培养潜力和表现突出的优秀学子进行奖励;

(三)对忠于教育事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校长和优秀教师进行奖励;

(四)资助与教育相关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本基金会公益事业;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基金会财产的使用符合基金会的公益目的。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总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总发起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以及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力;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

(三)有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以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的义务;

(四)理事必须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为有利于基金会各项公益活动的正常开展,设立理事长常务会议机构,作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机构,履行理事会的职责。常务会议规则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定;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以上人选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领导制订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五)督促理事善尽职守;

(六)与理事和秘书处进行双向沟通。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和执行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处理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和资助支出正常,保证经费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负责与理事沟通,与理事会配合,实现机构信息共享,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九)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品学兼优且具有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奖励学有所成具有发展前途的优秀学生;

(三)奖励忠于教育事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校长和优秀教师。

(四)资助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

(五)资产保值、增值;

(六)理事会决定的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七)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公益活动是指:

(一)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

(三)投资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四)接受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捐赠;

(五)理事会认为其他重大的投资、捐赠活动。

上述重大投资、公益活动的决定及实施,另定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四)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理事会决定终止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具体实施细则由理事会另行制订。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通知公告